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
通知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及时向拓展地的派出机构报告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拓展情况。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 (李延霞)